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恩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恩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恩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罪刑確定,並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