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俊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業已坦承不諱,對於涉案情節均陳述詳盡,從實回答,態度良好,且因家中尚有年邁父親亟待照顧,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賴俊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10月6日羈押在案,並於101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院已於101年
1月9日審理程序評議聲請人得提供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45號案件100年1月9日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證,聲請人猶為本件聲請尚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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