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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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徐瑞杰 即保元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宏松 (即全隆固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萬6,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