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交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2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