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3號
原 告 甲○○
巷98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提出被證
二號存證信函原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