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35096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1,4
3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存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