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告 許坤永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被告 許銑齊
許慶宗 許慶全 許文龍 許文欽 林錫樑 (即 林新盤林張春妹 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己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江河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燦鶯 (即林新盤及林張春妹之承受訴訟人) 賴泳森 (即 賴林燦枚 之承受訴訟人;已歿) 賴慶霖 (即賴林燦枚之承受訴訟人) 賴鈴惠 (即賴林燦枚之承受訴訟人) 王武雄 (即 王林濫珠 之承受訴訟人;已歿) 王漢吉 (即王林濫珠之承受訴訟人)羅 王美香 (即王林濫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秀 (即王林濫珠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訴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因被告賴泳森(即賴林燦枚之承受訴訟人)、王武雄(即王林濫珠之承受訴訟人)已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17日、103年5月29日死亡,有其二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賴泳森、王武雄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聲明承受訴訟狀,並依被告及受告知訴訟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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