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李奎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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