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09號
抗 告 人 劉祖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忠義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