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09號
抗 告 人  劉祖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忠義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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