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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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0四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任職於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聯汽車),擔任業務員,負責販售汽車、收受車款、保險費,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七日止,多次利用收受匯聯汽車客戶 湯楊美玉 、台裕貿易有限公司、 鄭美燕李明翰郭信利林梅陳志賢楊子萱張國文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車款及保險費之機會,將所收取車款及保險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元予以侵占挪用,連續對於因業務上持有之匯聯汽車前揭汽車及保險費,予以侵占入己。嗣為匯聯汽車發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匯聯汽車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明翰、張國文、郭信利、陳世賢、 湯凰如 、楊子萱、鄭美燕、陳志賢、 黃伯寬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人事調查資料表、勞工保險卡、退保申請書、客戶自白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應收款項明細表附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所得之利益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車牌號碼│已收款項│已入公司款項│侵占款項│侵占總額│├──┼────┼────┼──────┼──────┼───────┼─────┤│一│湯楊美玉│六八六一│二十萬元(車│二萬一千元│十七萬九千元│一百九十四││││∣GB│款)│││萬八千七百│├──┼────┼────┼──────┼──────┼───────┤七十二元││二│台裕貿易│二U∣六│四萬二千元│無│四萬二千元││││有限公司│九八六、│(車款)│││││││二U∣六││││││││九九六│││││├──┼────┼────┼──────┼──────┼───────┤││三│鄭美燕│九八三○│三十九萬四│無│三十九萬四千二│││││∣GL│千二百六十││百六十五元││││││五元(車款││││││││)││││├──┼────┼────┼──────┼──────┼───────┤││四│李明翰│二U∣四│四十萬元(│無│四十萬元│││││七三九│車款)││││├──┼────┼────┼──────┼──────┼───────┤││五│郭信利││七十三萬一千│二萬一千元│七十五萬二千九││││││九百五十元(││百五十元││││││車款)││││││││││││├──┼────┼────┼──────┼──────┼───────┤││六│林梅│九八七八│二萬六千三│無│二萬六千三百七│││││∣GE│百七十三元││十三元││││││(保險費)││││├──┼────┼────┼──────┼──────┼───────┤││七│陳志賢│二U∣一│五萬二千元│無│五萬二千元│││││八二一號│(保險費)││││├──┼────┼────┼──────┼──────┼───────┤││八│楊子萱│二U∣一│三萬九千七│無│三萬九千七百三│││││○三二號│百三十八元││十八元││││││(保險費)││││├──┼────┼────┼──────┼──────┼───────┤││九│張國文│二U∣二│六萬二千四│無│六萬二千四百四│││││七三九號│百四十六元││十六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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