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