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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