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江裕煌 原告 江志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江裕鐘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尚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