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告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華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 律師被告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