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忠選任辯護人陳君維律師被告黃陳玉枝選任辯護人 羅婉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陳玉枝與被告黃建忠係母子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黃陳玉枝之女 黃詩雅黃以潔 於民國108年1月17日21時許,在其等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住處,因黃以潔保管父親 黃乾枝 之郵局存摺乙事發生口角,進而發生肢體衝突,被告黃建忠見狀遂上前勒住黃詩雅之脖子,過程中被告黃陳玉枝基於傷害之犯意,上前以口咬傷被告黃建忠之右上肢,造成被告黃建忠受有右上肢多處擦傷之傷害,而被告黃建忠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與被告黃陳玉枝拉扯,致被告黃陳玉枝受有左上嘴唇擦傷、手肘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建忠涉犯刑法第280條、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被告黃陳玉枝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黃建忠所涉之刑法第280條、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被告黃陳玉枝所涉犯之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2號判例參照)。茲其等於108年11月5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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