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MARKZOLTANCHIBA)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張子柔 律師 陳鵬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ꆼ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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