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聲請人 李盛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鍾永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鍾永妹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再審事件因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依首揭規定,其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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