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四六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裁定命抗告人補正抗告聲明及補繳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核屬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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