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蔡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蔡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