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29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均芸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45號、99年度偵緝字第962、963、964、965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金樹書記官王崑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簡均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犯罪事實要旨:簡均芸因缺錢花用,與男友 黃陸年 (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能預見將自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販售與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財產上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0月12日
10時55分許,前往位在臺中縣○○鄉○○○路○○號之臺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在該銀行外,交由黃陸年,以不詳代價,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販售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上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取得上開帳戶後,遂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雅虎奇摩網路購物網站,刊登低價販賣商品之不實消息,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 林汶聰 等人,或撥打電話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 謝佩諭 等人,佯稱日前網路購物帳款有誤云云,詐騙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謝佩諭等人之財物,致如附表所示之林汶聰等人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新臺幣1萬500元不等之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嗣因林汶聰等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參、處罰條文:刑法第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伍、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王崑煜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1│林汶聰│於98年10月13日13時13分許,在│1萬500元││││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之郵局│││││匯款││├──┼───┼──────────────┼─────┤│2│游士誼│於同日14時40分許,在臺北市大│1萬元││○○○區○○○路○段之住處,以網│││││路自動櫃員機轉帳││├──┼───┼──────────────┼─────┤│3│ 戴達聰 │於同日18時41分許,在臺北縣中│2,300元││││和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4│ 蕭銘和 │於同日19時許,在新竹市交通大│7,000元││││學宿舍,以網路自動櫃員機轉帳││├──┼───┼──────────────┼─────┤│5│ 黃忠傑 │於同日19時許,在新竹市元培大│3,000元││││學停車場之便利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6│謝佩諭│於同日20時59分許,在臺北市大│5,989元││││安捷運站附近之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7│ 陳思帆 │於同日21時36分許,在臺北市康│1萬9,898元││││樂街之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