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 張溧云 相對人 黃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如係欲辦理被繼承人 張金銓 之遺產分割,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資釋明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證據。
(二)欲分割遺產之分割方案(如有遺產分割契約書,請併予提出)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