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莞婷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02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美利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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