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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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6月、4月、5月、
8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臺南高分院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2年、8月(均經減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0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45818號),而縮刑後終結日為
100年6月14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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