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8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0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45818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28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