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宥心 (原名 曾慧卿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上訴人即被告 郭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名珍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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