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5號
108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維倫 義務辯護人 葉佩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維倫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收受判決後,雖於同年11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