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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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 律師被告 江美花 被告 陳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10元(25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