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35號抗告人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凱鈞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108年度簡抗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禎瑩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