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一三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天韻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自訴代理人 魏炳霖 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五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