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概略提出申請與國泰人壽前置協商前二年之信用消費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國泰人壽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3.說明積欠國泰人壽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實際向國泰人壽借貸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1.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WQ-9581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
押優先權?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2.說明所有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並提出該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1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4.請據實說明何以國泰人壽於99年10月1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5.說明現住所地「屏東縣○○鄉○○村○○路5之5號」房屋
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7.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8.請陳報薪資單應扣項目中「銀行貸款」之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9.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
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