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