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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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聖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耀聖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28 號裁定(113.05.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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