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綵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氏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貳角計算逾期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