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嘉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