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碧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榮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查本件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9年1月2日,遲延利息得自109年1月3日起算。故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