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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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債權人朱華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紫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