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朱柏青 被告 吳培佑
黃敬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吳培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對被告吳培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黃敬仁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培佑負擔,如對被告吳培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黃敬仁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借款契約書第35條約定: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見本院卷第12頁)。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請求,依兩造前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堪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復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培佑、黃敬仁(下均逕稱其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吳培佑前於民國105年7月14日邀同黃敬仁擔任普通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7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債權),借款期限10年,利率自貸放日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75%計算,吳培佑應按月攤還本息,兩造並簽有借款契約書1份。惟吳培佑自109年1月28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當時仍積欠本金219萬6,797元。嗣因原告催討無效,乃對吳培佑為擔保系爭借款債權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5964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然系爭借款債權僅部分受償本金129萬240元及自109年1月28日起至109年12月18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吳培佑、黃敬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分配表影本各1份為據(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6頁),而吳培佑、黃敬仁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揆諸上開規定,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
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憑,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吳培佑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如對吳培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黃敬仁給付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吳培佑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如對吳培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黃敬仁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雅筑附表:
┌──────────┬───────────────┐│本金│利息││(新臺幣)││├──────────┼───────────────┤│90萬6,557元│自109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