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八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