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劉瑞君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何勇良
人 樓
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394,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