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王又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益正 、 楊騰清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