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王又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益正楊騰清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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