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4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司徒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啟銘 (已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
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是原告
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王啟銘業於民國110年4月1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於110年8月6日對已死
亡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
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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