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83號原告 賴來勉 被告 黃宜民
劉彥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張錦榮 陳宥瑄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戴晉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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