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王泉聲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指定送達)被告 卓群洋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卓群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泉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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