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藍朶嫻
游正榮 被告 龔日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泊鈞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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