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04號原告 葉柱根 訴訟代理人 楊佳琪 律師複代理人 甘連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被告 游美惠
簡秋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游美惠應給付原告被告游美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80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游美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80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