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8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