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7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7年9月4日確定;⑵其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9月1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8年2月17日確定;⑶嗣上開⑴、⑵所述各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8年2月17日確定,再於97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⑷其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77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97年11月28日確定,且接續上開徒刑之執行,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849號卷第1至14頁);⑸復酌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月14日,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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