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72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郁甚、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個人之異議事由,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6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