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信章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信章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信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定之甚詳。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惟就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經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四、第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95年12月31日,且其所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上開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朱信章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減刑不得減刑犯罪日期95年12月31日96年9月12日97年2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不合備註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刑後之宣告刑不得減刑不得減刑不得減刑犯罪日期97年2月5日97年2月13日97年2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合不合備註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刑後之宣告刑不得減刑不得減刑犯罪日期100年11月16日107年5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1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合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