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瑄萱
兼訴訟代理 許豐旭
上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 吳政宏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